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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发布日期:2020/8/24 17:32:09 浏览次数:9698

集美速递运输、保险及赔偿条款

一、投保与未投保的赔付标准

1. 保险服务以自愿为原则。被保险人选择此项服务时,应确定被保险物品价值和运费,每个被保险物品保价金额最高限额1000美金;

2. 保险费按申报的保价金额收取。其中丢失险2%,货损险2%

3. 申报金额和保价金额应于物品实际价值相符,如有不符,取申报金额或报价金额中较低价值计算;

4. 未购买丢失险的包裹,包裹转运到国内快递前发生丢失,赔偿运费的三倍,包裹金额低于运费三倍按照包裹金额赔付,最高赔偿额度100美金,运费不退;

5. 未购买丢失险,包裹转国内快递后丢失,按照国内快递政策赔付。

6. 未购买货损险,本公司只接受丢失赔偿不接受破损赔付,不接受易损易碎易变形物品的保险和赔付。如保价物品发生破损,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对于网站、发货方少发,错发、未发和没有入库记录的货件以及寄件人未提供正确的收件标识,代码造成的货物遗失,损毁,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8、建议特殊物品,电子产品,等贵重物品购买丢失险,投保额不能超过商品的购买货价。

9、奶粉、米粉、粉饼等商品在运输中颠簸震动极易发生坏损,此类商品即使购买货损险,申请过加固服务,一旦坏损(漏罐/爆罐/碎裂等)也不在本公司赔付范围内。

二、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交寄的快递物品等在运输及存放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损失:

(一)被保险物品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丢失损失;

(二)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所造成的丢失损失;

(三)由于失火、爆炸所造成的丢失损失;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雨、洪水、大雪、冰雹、沙尘暴、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台风、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海关清检、航班延误、战争、外敌入侵、罢工、暴动、恐怖活功、流行性疾病等其他类似事件;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 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清关延误、罚款、罚没及退运、国际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

(五)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或明显瑕疵造成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在生成运单时,所申报的商品名称及数量存在伪报、少报、多报、瞒报、漏报等情形。如被保险物品中含有申报明细中未列明之物品或被保险物品多于申报明细的数量,该些物品发生的丢失、损坏、海关罚款、退运等损失的。

(七)被保险人投交时被保险物品外包装完好,封条完好,无破损拆动痕迹,被保险物品实际重量和包装箱上注明的重量相符且收件人已按规定手续签收,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八)被保险物品的收件人单位或住宅小区不允许投递人员入内,或有收件人地址的亲友代收,因代收部门内部的行为或疏忽,造成被保险物品时限延误或物品遗失的。

(九)如果被保险物品在送达时无破损且外包装完整、收件人未提出异议并发出书面破损记录,或由于寄件人(含发货网站)未能提供能够支持多次转运需要的包装而造成的内件坏损或被保险物品毁损的;

(十)由于被保险人下单时,将仓库收货信息写错,导致被保险物品延误派送甚至未能送达仓库,或被保险物品入错库等后果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二)对于被保险物品入库后收件人并未申请验货及核对清点等服务,可能由于发货方少发/错发以及货物本身具有瑕疵及缺陷,造成收件人收到货物后反应与实际订单不符等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数量、规格与实际不符,物品瑕疵、缺陷,物品腐烂、腐蚀等损失的。

(十三)因被保险人未能及时确认及缴纳税金,或由于被保险人失联,所致的交税及放行延误等损失的。

(十四)物品派送过程中,因收件人失联,自被保险物品被退回起30日内,如仍未联络到收件人所造成损失的。

(十五)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导致被保险物品重复配送,延误配送所造生损失的。

(十六)被保险物品中如包含磁带、光盘、文件或其它存储媒体中数据的消除或曝光底片中照相影像或音带的消除等所造成损失的。

(十七)因特殊天气等原因造成被保险物品运输途中发生融化、变形、冻结等损失的。

(十八)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十九)被保险物品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 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二十)被保险物品包装不当,或被保险物品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被保险物品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二十一)被保险物品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二十二)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而导致被保险物品解冻融化后腐烂的。

(二十三)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责任起迄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交寄并取得邮件收据时开始生效,直该邮件交至收件人所在地邮局或快递公司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止,在此期间保险邮件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因收件人地址不详或地址有误无法投递,则保险责任至该邮件被退回收件人

所在地邮局或快递公司时终止。

四、理赔程序

1.国内签收后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请务必在签收后24小时内向本司提出书面理赔申请;

2.若集美速递提供的国内快递单号查不到跟踪,须在更新单号之日起30日内提交理赔上述理赔申请,否则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3.提交理赔后需在7日内提供所需完整的理赔凭据,如超出此时限将视为此理赔失效。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复印件、索赔申请书、快递员签字的点货清单(报损清单)、破损证明、涉损货物的价值证明,如购销合同/发票等、设备类货物需要厂家提供维修明细,检测报告、运单,装车清单、营业执照、事故原因的资料等材料。

4、签收时,务必与快递员当面验货,如发现货物短少,请联系快递员开点货清单和破损证明, 24小时内联系客服理赔(逾期不予受理);所有的理赔运单,需在货物签收后7日内,收集理赔相关证据信息,发给客服。受理后,我公司将在收到邮件后审核上报,并给予您答复及理赔款项。整个理赔周期为30个工作日内。

5、对于购买保险的运单,如果整个包裹丢失,按保价的金额赔付,但保价以实际的购物价格为准,处理赔付时客户需要提供涉损货物的价值证明,如购销合同/发票等。如果包裹内件缺少,客户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明以便核实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库重量,购物凭据。包裹收货未开箱时重量以及货物的对应运单详情与缺损照片)。【倘若提供凭证不足将不受理赔付】;所有未购买保险的包裹,若发生丢失、或缺少的情况,须提供相关物品发票、合同、转运公司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库重量,包裹收货未开箱时重量以及货物的对应运单详情与缺损照片)。经核查属实,赔偿运费3倍,最高赔偿金额为100美金。

6、我公司免责声明中列明的情况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7、无论是家人,门卫,同事,驿站,快递柜等代收将一律视为本人签收,对于正常签收的包裹,即表明包裹递送过程终结。之后发生货物损毁、短缺一概与快递服务者无关。本公司将不接受理赔申请。

五、不接受保险的货物

1、艺术品,包括运用技术、品味或创造才能创作或开发、用于出售、陈列或收藏的任何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绘画、图面、花瓶、刺绣、限量发行的印刷品、美术作品、人像、雕塑、收藏鉴赏精品、摄影负片、摄影胶版、摄影幻灯片、编织及其它容易受损的商品或其市场价格特别容易变化或不易确定价值的商品(以及商品的部件)等。

2、古董,包括显示古代风格的任何商品、其历史性、年代或稀有性造成其价值者,包括但不限于,家俬、餐具、玻璃器具以及诸如钱币、邮票、运动卡、礼品及纪念品等收藏品。

3、珠宝,包括但不限于,贵重手表零件、已切割或未切 割的贵重和次等珠宝或宝石、人造钻石及人造珠宝。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银块、粉、沉淀物或白金 (电子机械构件除外)。

4、毛皮制品,包括但不限于毛皮衣物、毛皮装饰衣物和皮裘。

5、精密设备或仪器(精密设备的判断条件是:①对运输有特殊的防震动、防倾斜、防尘要求;②受国内维修能力所限,设备受损后无法在国内修复;③单件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满足其中两条条件的标的即定义为精密设备或仪器);

6、大型港口机械设备、大型铸件、风力发电相关设备、商品车、航空器、游艇、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7、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鲜花、鲜活动植物、血液制品;

8、各种压缩气体、罐头食品、易燃易爆物品、白酒;

9、奶粉、米粉、粉饼在内的易变型、易损、易碎物品。此类商品即使购买货损险,申请过加固服务,一旦坏损(漏罐/爆罐/碎裂等)也不在本公司赔付范围内。

10、国际、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

六、其他声明

1、对于“原箱转运”的包裹,外包装完好,内件破损的包裹,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正常入库的货物,如客户超过60天仍未做运单申请发货,视为放弃邮寄物品,本司不负责继续保管,物品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并需承担超过60天时限外的保管费用。

3、如某种原因货物需要退运,自本司退运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客户仍未能给出回应及确认的,则按照弃货处理。

4、签收物品时,无论是家人、门卫、同事、亲友等代收将一律视为本人签收。

5、客户自交寄邮件之日起至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自邮件交寄之日起三个月),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对于美国境内快递显示物品已经送达收件人仓库地址,但收件人核实并未没收到此包裹,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快递签收凭证以证明保险人签收了此包裹,方可进行理赔申请;

7、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8、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物流运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依法向集美(青岛)国际物流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本保险合同、物流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10、以上条款均为独立条款,如因某种原因部分无法生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备注:集美速递拥有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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